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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女子古代有哪些刑罰
求古代對女性5大酷刑的資料
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淩辱之效。
4.騎木驢:這種刑具是專為因奸情殺夫的女人設置的,當然也包含與奸情有關的直接責任人。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内,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5.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于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衆中親戚鄰裡之間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逮捕被告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的衙役,讓他們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淩辱。衙役幹這種事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婦女脫掉褲子示衆,名曰“晾臀”;有時行刑完畢,仍不讓婦女穿褲,随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後便尋了自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着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趁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随意傳看。如果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衆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樂。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嘉靖時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仍有婦女裸體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奸情,然後将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别人辯不過他,他堅持一直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家産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俞樾還獎過一件同類的事。有一農戶人家為十三、四歲的兒子娶了個二十七、八歲的媳婦,新婚之夜,新媳婦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發後被捕,縣官命令把她全身脫得一絲不挂,重杖四十,讓她的父母領她回家。父母扶着裸體的女兒出了衙門,脫下自己的衣服為女兒遮體,當時圍觀的群衆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奪下來,不讓給她穿,這個女子隻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婦女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平陽縣令朱铄在任職期間特制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予以杖責,又讓用杖頭捅入妓女的陰戶。朱铄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
像朱铄這樣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數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罰時,相對來說較能通情達理,稍存寬厚仁慈之心。據說,宋朝開國功臣曹彬為人仁愛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時,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過,立案審理後應該用杖刑,可是過了一年曹彬才對他進行杖責。屬吏不明白為什麼這樣做,曹彬說:“我聽人講過那個吏員犯罪時剛新婚不久,如果對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會認為是新媳婦的八字不對帶來的災難,從而對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無法存身。我把此事緩期執行,既不影響他的家庭,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衆人都佩服他的見解。
騎木驢
是古代專門懲治那些勾結奸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據《二十四史演義》說,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内,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水浒傳裡關于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這麼一段:
大牢裡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那麼,王婆騎木驢究竟是一種什麼刑罰呢?
所謂木驢,據曆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緻可因當地的制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
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着,象征"驢毬"--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你不是貪淫麼,驢毬最大,讓你臨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裡。女犯負痛,當然要掙紮,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擡着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别。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浒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這是中國傳統酷刑中,專門用來對付"紅杏出牆"又加"謀殺親夫"的婦女的。充分體現了男權社會、夫權社會對"不守婦道"女性的殘酷摧
有類似腐刑(宮刑)的,叫幽閉
就是用小錘子擊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宮脫落。
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閉,對女性的宮刑),但總之,是決非将她關起來,或者将它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一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魯迅《病後雜談》
關于“幽閉”,古書很少作注,我們隻能從史書的片言隻語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于秦漢。
“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于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用今天的話來說,“幽閉”就是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這是古代殘暴的統治階級或是從病人身上,或是從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啟發”而“發明創造”出來的。
與對男子的宮刑一樣,死于“幽閉”的婦女是無法統計的。此外,還有私刑中的“幽閉”,據褚人獲《堅瓠集》記載,有不少官紳家中的妒婦虐刑婢媪,“搗蒜納妾陰中,而以繩縫之”,或“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于井”等等。可見,這一類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紳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廣。
值得注意的是,“幽閉”最早的記載見于《尚書·名刑》。從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婦女決不會少(她們可沒人象司馬遷一樣留下芳名來)。古人亦認為這是僅次于死的酷刑(見《漢書·孔安國傳》)。所以王夫之說:“國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為這樣,此刑漸廢。
古代女子刑罰種類(2)
滕條抽yin hu:這是德國人發明的一種婦刑。行刑時,首先剝光女犯的衣褲,将其上身捆綁在椅子上,然後由兩人分别提起女犯的'雙腿,向兩側打開(或者用繩子捆住雙腳向上吊起)。接着,行刑者手持滕條照女犯的下體使勁抽打,待打得皮開肉裂之後,再将鹽水或酒精灑在傷口上。
鋼絲捅尿道:與上面刑法類似,将女犯的雙腿打開,然後将一根細長的鋼絲插入女犯的尿道,向裡面猛戳亂捅。由于女性的尿道狹窄而短小,在鋼絲的捅紮下,不僅會産生極大痛感,而且會使神經産生竭斯底裡的顫抖。
火燒曹營:用打火機或火柴燒烤女犯的下體,或者将火柴、紙卷等插入陰道後用火點燃。
刷洗陰溝:用牙刷或特制的鐵刷子伸入女犯下體,在其中用力摩擦,然後再向裡面注入鹽水或辣椒水。
沖下水道:将膠皮管子插進女犯的下體,然後接在自來水龍頭上,開足水向裡沖灌。有時也将膠皮管子接在裝滿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後擠壓橡皮球,使辣椒水進入女犯的下體。
拉大繩:這是我國東北的土匪發明的一種刑法,即是将女犯剝光後吊起,然後将擰成股的麻繩夾在女犯的兩腿之間,由人在前後拉動,直拉得女犯的下體血肉模糊。
老鼠鑽洞:将裝着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下體口,然後用火燒烤瓶子。為了躲避灼熱,瓶内的老鼠便會連嘶帶咬地鑽入女犯的下體。
生孩子:這是東南亞一帶常用的婦刑。刑具是一種伸縮性很大的特制膠管,用刑時,将膠管未開口的一端抹上潤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宮。然後用氣筒朝另一端打氣,待插入子宮内的膠管如皮球般膨脹起來之後,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狀物捅紮女犯的下體,更是一種使用十分普遍的婦刑。在此基礎上,一些劊子手還進一步發揮創造,發明了許多特制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總之,上面所列舉的隻是近百種婦刑中最一般和極特殊的例子,但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獸性毫無節制地迸發出來,各種悲劇便會發生。而在這中間,最悲慘的莫過于女人。
古代針對女性的刑罰有哪些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别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谷、舂米之勞役。
2.拶刑: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淩辱之效。
4.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賜毒酒、賜劍、賜绫、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绫緞,曆代沿用。
5.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于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這些刑罰,看了讓人膽寒,從這些刑罰裡面,我們可以窺見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