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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淩遲處死 最後一刀是 割頭 還是捅心髒啊
滿清十大酷刑之一,但在其他朝代也有,就是把犯了死罪的人,大字型綁縛,用彈力拉力極強的打魚網縛在死刑犯身上勒緊,使肉突出在每個網眼,執行這個酷刑的劊子手,是要非常有經驗的,用專用小刀把每塊突出在每個網眼上的肉割下,要割三千三百五十六刀,使犯人痛不欲生、死去活來,劊子手從腳往上割每一個網眼裡的肉,在三千三百五十六刀中,不允許割數在差三刀之外犯人死去,否則劊子手要受處罰,如果三千三百五十六刀後犯人還沒死,劊子手就在犯人咽喉處給其緻命一刀,如果還沒死,官府就放掉犯人(一般都不會有這個奇迹),這時死了的犯人就像一個骷髅了,到此淩遲執行結束。淩遲是封建王朝極其變态殘忍的刑法之一,與車裂、烹殺、炮烙等酷刑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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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淩遲問一下,中國古代犯了什麼罪要淩遲處死,還有
淩遲,從元朝編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一、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二、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仆謀害主人。
三、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斬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組織幫派以制造恐怖。
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于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淩遲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古代淩遲處死是什麼意思
淩遲處死是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淩遲刑最早出現于五代時期,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後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将罪犯刺死,才能淩遲成功。
明代《真犯雜犯死罪條例》中規定應判處淩遲的罪名共計十三種。清律中擴大了适用淩遲的罪名範圍。這十三種罪名分别是:謀反大逆(不分首從)、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采生折割、殺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妻妾因奸情同謀殺死親夫、妻妾殺死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毆殺家長、雇工人故意殺死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妻妾故殺丈夫、弟妹故殺兄姊/侄故殺伯叔父母姑、外孫故殺外祖父母/子孫毆殺祖父母/父母。
總體來說,淩遲這一刑罰主要針對嚴重危及建統治階級秩序及利益的罪犯。淩遲的執行方式: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對民衆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
古代 什麼叫淩遲處死
“淩遲”俗稱“千刀萬剮”,是我國封建社會死刑中最殘酷的刑罰。“淩遲”主要是針對犯了謀反、犯上作亂、“口語狂悖”等“大逆”、“逆倫”罪的人設置的。也就是說,“淩遲”主要是用來處死危及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政治犯的。“淩遲”的執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讓那些聲稱“腦袋掉了不過碗大個疤”的好漢,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據民間傳言,“淩遲”處死時,劊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塊肉抛上天,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劊子手把犯人頭上的肉皮割開,耷拉下來遮住眼睛,避免犯人與劊子手四目相對,防止犯人在極其痛苦時放射出異常陰冷、恐懼的目光而使劊子手心慌意亂,影響行刑。曆史上有記載被“淩遲”處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劉瑾。“例該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頭一天先剮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開刀,一共剮了3天。”再如明朝天啟進士、翰林院庶吉士鄭曼,崇祯年間遭溫體仁誣陷,以“杖母不孝”被“淩遲”處死,剮了3600刀。這兩個案子都是由皇帝欽定的,依據《大明律》量刑。我國曆史上最後一個被“淩遲”處死的人,是清末大鬧北京城的惡棍康小八,康小八是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有一天,他在一家剃頭棚理發時,發現剃頭匠和一位顧客正在閑談,并大罵康小八不得好死。康小八理發完後問二人:“你們認識康小八嗎?”二人說:“誰認識這種混賬的東西。”康小八“嘿嘿”冷笑一聲說:“今天康八爺就叫你們倆當個明白鬼。”說着拔出手槍将二人擊斃。康小八被緝拿歸案後,在北京菜市口被“淩遲”處死。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罰是“斬首”,五代才開始在刑法之外增設了“淩遲”的條款,元朝開始把“淩遲”作為正式條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随着封建社會的結束,“淩遲”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也随之被廢除了。“淩遲”一詞見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是指逐漸緩慢升高的山坡,把“淩遲”一詞借用來作一種刑罰的名稱,是“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沈家本《曆代刑法分考》)淩遲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種名稱,雖然說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這一刑法始于五代。“淩遲”是死刑的一種。這種刑罰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見于《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淩遲之屬。”沈家本先生說“淩遲之刑始見於此,古無有也。”(沈家本《曆代刑法分考》)遼代以後,宋、元、明、清的史書中均有關于淩遲刑的記載。《宋史·刑法志》介紹:“淩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規定:“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絞斬以外有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市井罵人“小挨刀的”“幹刀萬剮”的說法是有所據的。官修的史書不便把這種酷刑的手段說得太詳細。明人王明德就說得比較清楚了:“淩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脔,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髒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制度,未詳其故。”(沈家本《曆代刑法分考》)八刀淩遲不能算作寸磔,淩遲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說法無明文,全憑劊子手具體操作。
中國古代有人判淩遲處死時沒死而活着的嗎
淩遲,又名寸磔,剮刑,清朝又叫做寸殛,俗稱“千刀萬剮”。是中國最殘酷的酷刑之一。施刑者(劊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數百至數千塊,用小刀逐塊割下來。而且,行刑很有講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則說明劊子手行刑失敗。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楚才會氣絕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