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話單怎麼買(房地産電話怎麼買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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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1. 為什麼房地産話單要反複打
  2. 房産證是自己的但是公證給了别人怎麼辦

為什麼房地産話單要反複打

房産經紀人快讀成單的奧秘之一就是不斷的回訪客戶電話,

那麼,如何回訪客戶電話才能産生最好的效果的呢或者說一般間隔多長時間回訪客戶電話一般客戶在初次接觸後,要進行電話回訪,但是,過于頻繁的電話或者不合時宜的電話容易引起客戶的反感。所以作為經紀人,一定要注意電話回訪的頻率和時間。一般以初次見面接觸後的第二天打出第一個征求意見電話,一般時間選擇在上午,第二個電話一般要相隔一天,記住,如果有固定電話的前提下先打固定電話,沒有留下固定電話的客戶可以撥打其移動電話。然後在逐步延長電話回訪的時間長度,以初次見面的第四天為宜。因為從心理學角度來說,這個時候是客戶逐漸開始淡忘這件事情或者已經對這件事情失去了最初的熱情的時候的開始,這時候打電話容易激起客戶的回憶,對經紀人的印象和重新對購房這件事情的想法。當然,如果對于購房欲望特别強烈,确實有成單可能性的客戶可以編造理由進行密集回訪,比如告訴客戶,新進發現了一處房源,比較符合客戶的要求,問他有沒有興趣去實地看看房子,來吸引客戶的注意,以達到成單的目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要根據客戶的意願和現場判斷情況做出調整,當你頻繁聯系客戶時,一定要有理由,比如又發現了一套符合他要求的房源,或者業主已經同意降價了,能不能見面談談等,以激發客戶自己的見面談判的願望,而不是頻繁地打電話問客戶的意思,引起客戶反感,那不是銷售,那是騷擾。請經紀人把握這一點,這樣做可能會趕走客戶。那麼,到底一般間隔多長時間回訪客戶電話,相信你也知道了吧。

房産證是自己的但是公證給了别人怎麼辦

依據《公證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内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内容有争議的,可以就該争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不動産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以上,房産的實際所有人看産權登記,已經登記在你名下即具有真實的法律效力,你是公證事項的實際利害關系人,而你不在場也未簽字,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其實不大,你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撤銷,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公證處無法進行裁決,裁決在法院。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争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争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并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權法